广西崇左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件公布 今头条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3-06-21 21:36:48

案例1

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谢某某以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销售案

案情简介:


【资料图】

2023年2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宁明县寨安乡板祝村板祝屯232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谢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其经营化肥场所内存放有大量化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销的4种化肥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所销售的3种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宁明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3月22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情况下,于2023年2月12日非法购进28.725吨不合格化肥产品,并存放在宁明县寨安乡板祝村板祝屯232号的民房和仓库用于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以上不合格化肥产品22.425吨。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明显的违法故意,且涉案产品数量多,流入农田对农作物收成造成极大影响,严重侵害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3年4月,宁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移交宁明县公安局立案查处。

案例2

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亭亮何和农资综合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2日,宁明县市场监管局对亭亮镇天西街道62号的宁明县亭亮何和农资综合店进行检查。在店内的货架上,发现1台家用燃气灶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未按《家用燃气灶具》国家强制性标准“GB 16410-2007(5.3.1.12)”设有熄火保护装置,均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宁明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燃气灶、罚款8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汉江化肥经营部销售伪造产地的复合肥料案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9日,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到扶绥县渠黎镇火车站(扶绥县金龙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渠黎网点3号)进行检查,在该店的库存区发现存放有45包“先锋新苗乐”复合肥料产品,外包装上印有“原产国:挪威”的产地信息;经比对产品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发现所载信息多处不一致,其中包含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名称不一致。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从德保县新升恒农资经营部购入伪造产地的先锋新苗乐复合肥料(15-15-15)共2吨,即50包,规格为40kg/包。当事人销售伪造产地的复合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规定;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给予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复合肥料产品45包、没收违法所得50元、罚款42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神川五金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扶绥县神川五金店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套型号为Mod.2106-5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1个散装型号为MoD.1520的大艺®锂电池和1个散装型号为CDQ1808的大艺®充电器待售。经初步鉴定,上述标注有“大艺”图形与文字商标标识的商品不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也未经过其公司授权,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查实,当事人为了赚取利润,于2021年4月从上门推销的业务员处购进3套型号为Mod.2106-5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并对外销售,销售价格为:充电式冲击扳手450元/套、单售裸机头280元/个、单售锂电池180元/个、单售充电器50元/个。经鉴定,上述标注有“大艺”图形与文字商标标识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其没收侵犯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充电式冲击扳手1套、锂电池1个、充电器1个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江州区韦小艺百货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3日,江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友谊大道北段东侧(华门新都内第6栋)6-S15号商铺内的崇左市江州区韦小艺百货店进行检查,发现有涉嫌假冒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待售:货架上有“蓝月亮”亮白增艳薰衣草香型洗衣液(批号AGA20251208A)3瓶,在货架旁有2件“蓝月亮”亮白增艳薰衣草香型洗衣液(4瓶/件,批号AGA20260208B),在货架后面有16件“蓝月亮”亮白增艳薰衣草香型洗衣液(4瓶/件,批号AGA20260208B和AGD202602038)。

经查实,2023年3月5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昵称:军哥家,微信号:wxid_h4tkttvcug4a41)购进“蓝月亮”亮白增艳薰衣草香型洗衣液20件(4瓶/件),并通过社区团购群发布团购信息进行“蓝月亮”亮白增艳薰衣草香型洗衣液销售。经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产品为假冒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伪劣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江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并给予其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蓝月亮”亮白增艳薰衣草香型洗衣液18件零3瓶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天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天等县绿源春农资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化肥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3日,天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天等县绿源春农资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地面上摆放有复合肥料火箭氮(Ⅱ型)(外包装标示“产品名称:复合肥料火箭氮(Ⅱ型),专利类型:国家发明专利,专利证号:ZL201110094181.5、专利证号:ZL201110227577.5,外包装专利证书:ZL201830542403 8,净含量:50kg”)3袋;在当事人仓库,发现有上述复合肥料火箭氮(Ⅱ型)54袋。经鉴定,上述复合肥料火箭氮(Ⅱ型)涉嫌为假冒专利的产品。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2月13日从南宁川农农资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经查证为假冒专利的复合肥料火箭氮(Ⅱ型)15吨(300包);截至案发,已批发销售240包,单价123.75元/包,销售总额29700元;另外零售3包给农户,销售单价130元/包,销售总额3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专利商品的违法行为;天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的复合肥料,并给予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9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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